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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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6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注意:該說明書狀紙請至本院購買或至司法院網站下載後填寫】。
2.債權人清冊(需表明債權人姓名、地址,各債權數額、原因、種類,是否有擔保,如為自用住宅貸款,是否訂有自用住宅條款等)【請注意:該債權人清冊請至本院購買或至司法院網站下載後填寫】。
3.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4.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及債權人清冊(該債權人清冊為綠色聯單)。
5.聲請人98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6.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7.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8.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機車行照影本。
9.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