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字第2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林建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瑞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