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540號聲請人新竹縣新豐鄉光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許金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何國寶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經本院先後二次命聲請人文到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相關資料,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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