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75號原告 楊宏鈞 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李東法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後,基於同一事實,將本件變更為依民國104年07月01日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規定,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7年度促字第00000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應專屬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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