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18號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被繼承人 王田村 之除戶戶籍謄本一件及其繼承系統表,並請提出限定繼承人乙○○○、甲○○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2.依 台端 所提出之家事法庭函影本所示,債務人乙○○○、甲○○已聲請限定繼承,請具狀更正之,並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5件,以利本院作業。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