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7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五六三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明知其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七紙,均係透過報紙分類廣告,以每紙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購入,並無兌現之可能(即俗稱芭樂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五年八、九月間某日,向乙○○佯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係工程廠商向其購料所收之客票,兌現絕無問題等語,並持以向乙○○調借現款四百五十一萬五千七百六十元(起訴書誤載為四百九十一萬五千七百六十元)。嗣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屆期提示,均因已遭列為拒絕往來戶而未能兌現,乙○○向甲○○催討亦未獲置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之認定:上開事實一之部分,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訴明確(發查卷第十三頁至第十四頁,偵卷第五頁至第六頁、第十五頁至第十六頁參照),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七紙在卷可佐(他卷第三頁至第九頁參照),且被告甲○○於本院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上揭事實一之部分均供承不諱(本院當日筆錄參照),是依㈠告訴人乙○○之指訴及㈡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六紙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上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同條第二項規定,自得依被告上述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認定被告確有為上揭事實一所載之詐欺取財犯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爰審酌被告因周轉困難,一時失慮而觸犯本罪,惟其犯後已
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已先行償還告訴人五十萬元,並與告訴人擬定後續還款計畫,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兼衡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非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則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之減刑規定,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因短於思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於本院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表示願原諒被告,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意(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足見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先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期│發票人││││(新臺幣)│(民國)││├──┼─────┼──────┼────┼──────┤│一│CU0000000│400,000元│96/11/30│旭沿有限公司│├──┼─────┼──────┼────┼──────┤│二│WK0000000│400,000元│96/10/30│ 捷灃 有限公司│├──┼─────┼──────┼────┼──────┤│三│OA0000000│1,889,370元│95/11/06│ 謝安祐 │├──┼─────┼──────┼────┼──────┤│四│BB0000000│1,286,480元│95/11/30│亮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RC0000000│450,000元│95/12/31│ 黃明富 │├──┼─────┼──────┼────┼──────┤│六│RC0000000│1,587,600元│95/12/25│黃明富│├──┼─────┼──────┼────┼──────┤│七│CM0000000│799,600元│95/12/30│ 江廣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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