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 袁靖淳
邱沛琪 梁邱梅妹
陳邱梅嬌
邱美菁
邱美瑄
邱煥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竑毅 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里○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應自民國104年9月7日起至不再通行系爭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通行償金,是本件核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上開規定,原告應查報:㈠自104年9月7日起至起訴時即111年1月25日止,該期間欲請求之償金數額(申報地價以各年度為準)。㈡自111年1月25日起至被告不再通行系爭土地之日止,推定權利存續期間為10年之償金數額(申報地價以111年度為準)。請以表格詳列各年度償金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系爭土地之地價謄本(包含104年至111年之歷年申報地價)。
三、被告吳竑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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