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 吳孟峰 訴訟代理人 王裕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雅慧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4,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