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淑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紀淑惠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淑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