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81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9,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
費新台幣1,66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99年度雄聲字第8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
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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