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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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28號聲請人 詹益坤 訴訟代理人 劉盈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2│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3│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4│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