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411號債權人 吳淩金鳳
孫重生 債務人 胡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淩金鳳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息百分之三計算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孫重生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息百分之三計算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孫重生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息百分之三計算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淩金鳳、孫重生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其餘聲請駁回。
六、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七、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其與債務人約定之清償日期為民國83年5月25日,則依前開說明,債務人應於前揭約定清償日之翌日起,始需就應清償款項負遲延責任,此時債權人始得向債務人請求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是債權人就本支付命令第一、二項所示借款,其請求利息逾前述各項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九、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