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86號聲請人 吳國軒 即統一世界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統一世界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吳國軒為統一世界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統一世界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統一世界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吳國軒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吳國軒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內統一世界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願任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暨身分證明文件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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