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3005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勝原興娃娃樂園商行即 顏美娜 上列受處分人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99年10月5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1AE151374號、第裁32-1AE186185號、第裁32-1AE187620號、第裁32-1AE189069號、第裁32-1AE199948號、第裁32-1AE199512號、第裁32-1AE197582號、第裁32-1AE196423號、第裁32-1AE194961號、第裁32-1AE19349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顏美娜即勝原興娃娃樂園商行地址位於高雄市○○○路夜市裡,營業時間為下午5點以後,信件接收有困難,未曾收到停車費補繳通知、舉發單,致逾期受罰,盼能以最低金額繳納,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或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後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台北市○○路之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書面通知受處分人補繳,並均經分別寄存送達於受處分人位於高雄市○○區○○○路42之1號1樓之營業所,有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停車費查詢作業單(含催繳單號、寄件回執情形、催繳期限)1紙在卷可稽,然受處分人仍未補繳,經台北市政府交通局逕行以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而各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業據郵政機關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送達至受處分人位於高雄市○○區○○○路○○○○號1樓營業所,惟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而將該舉發通知書1份寄存於高雄新興郵局,另
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有勝原興娃娃樂園商行之商號登記資料、臺北市停車工程處99年
11月24日北市停管字第09937828400號函及所附各該舉發通知書、台北市交通局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查。是受處分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逕行舉發,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業已寄存送達於受處分人營業所,受處分人未曾於原處分機關裁決前自動繳納罰鍰或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原處分機關乃以附表所示裁決書逕行裁決,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受處分人每件罰鍰新台幣300元,並於99年10月11日送達受處分人顏美娜位於花蓮市○○里○○路523之1號住處(因受處分人勝原興娃娃樂園商行業於99年7月22日歇業,是應送達受處分人顏美娜現住所,而非該歇業商行位於高雄市○○○路○○○○號1樓營業所,有勝原興娃娃樂園商行之商號登記資料及顏美娜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證),於法並無不合。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於珮附表:
┌─┬────┬──────┬──────┬─────┬─────┐│編│異議案│裁決時間及│舉發時間及舉│違規時間│舉發通知送││號│號│裁決案號│發單號││達時間│├─┼────┼──────┼──────┼─────┼─────┤│1│99交聲│高市交裁字裁│97年2月25日│96年12月30│97年3月27│││3005號│32-1AE151374│北市交停字1A│日16時16分│日││││號│E151374號│││├─┼────┼──────┼──────┼─────┼─────┤│2│99交聲│高市交裁字裁│97年3月24日│97年1月23│97年5月5│││3006號│32-1AE186185│北市交停字1A│日12時43分│日││││號│E186185號│││├─┼────┼──────┼──────┼─────┼─────┤│3│99交聲│高市交裁字裁│97年3月25日│97年1月24│97年5月5│││3007號│32-1AE187620│北市交停字1A│日12時39分│日││││號│E187620號│││├─┼────┼──────┼──────┼─────┼─────┤│4│99交聲│高市交裁字裁│97年3月27日│97年1月25│97年6月5│││3008號│32-1AE189069│北市交停字1A│日12時35分│日││││號│E189069號│││├─┼────┼──────┼──────┼─────┼─────┤│5│99交聲│高市交裁字裁│97年4月3日│97年2月3│97年5月5│││3009號│32-1AE199948│北市交停字1A│日12時30分│日││││號│E199948號│││├─┼────┼──────┼──────┼─────┼─────┤│6│99交聲│高市交裁字裁│97年4月3日│97年2月2│97年5月5│││3010號│32-1AE199512│北市交停字1A│日13時21分│日││││號│E199512號│││├─┼────┼──────┼──────┼─────┼─────┤│7│99交聲│高市交裁字裁│97年4月2日│97年2月1│97年5月5│││3011號│32-1AE197982│北市交停字1A│日12時38分│日││││號│E197982號│││├─┼────┼──────┼──────┼─────┼─────┤│8│99交聲│高市交裁字裁│97年4月2日│97年1月31│97年5月5│││3012號│32-1AE196423│北市交停字1A│日13時31分│日││││號│E196423號│││├─┼────┼──────┼──────┼─────┼─────┤│9│99交聲│高市交裁字裁│97年4月1日│97年1月30│97年5月5│││3013號│32-1AE194961│北市交停字│日12時25分│日││││號│1AE194961號│││├─┼────┼──────┼──────┼─────┼─────┤│10│99交聲│高市交裁字裁│97年3月31日│97年1月29│97年5月5│││3014號│32-1AE193499│北市交停字1A│日12時28分│日││││號│E1934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