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0號原告丙○○
之1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82號拆屋還地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7年4月18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59號民事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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