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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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6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甲○○前因被告乙○○涉嫌竊盜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乙○○釋放,茲被告乙○○經本院依法傳拘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乙○○出庭,惟具保人仍未遵期帶同被告乙○○到庭接受審判,是被告乙○○顯已逃匿,揆諸前揭法條意旨,自應由本院依法沒入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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