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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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國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國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彭國勝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385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等情,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15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9年10月26日109年12月1日109年6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4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4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3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501號110年度中簡字第501號109年度訴字第2694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8日110年3月8日110年4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501號110年度中簡字第501號109年度訴字第269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5日110年4月15日110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4229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拘役50日)編號45(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27日110年4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38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1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694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545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9日111年1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694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54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7月29日111年3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4229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拘役5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1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