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233號聲請人函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3法定代理人甲○○
樓之3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楊代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許婉如┌───────────────────────────────────────────────────┐│附表:94年度催字第43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數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和│94年11月5日│142,000元│QJ0000000││││司│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