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張冠群 訴訟代理人 朱之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慧珍 即欣航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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