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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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 劉威聯 原告 陳渝璋 原告 蘇凱娜 原告 葉又華 被告翌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公司於105年6月30日之股東常會決議,該股東常會通知書內容有承認事項、討論事項,包含10
4年度會計表冊等承認、章程修改、被告公司與誠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等等討論。因上開事項內容涉及財產權,惟財產權內容及範圍為何,依原告所提訴訟證據資料無從界定,訴訟標的價額即無從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