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21號抗告人 郭怡君
呂俊宏 康滄洋 楊麗華 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北市基督教新生教團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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