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55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陳信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2557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1│41,038元│110年3月27日│十四點七│├──┼───────────┼────────────┼───────────┤│2│2,570元│110年3月27日│十四點七一│├──┼───────────┼────────────┼───────────┤│3│12,957元│110年3月27日│十四點九七│└──┴───────────┴────────────┴───────────┘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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