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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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738號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奕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富良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其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內容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實之信函,遭郵務人員以招領逾期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信函及退回信封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信函經付郵向相對人戶籍地址「臺南市○○區○○里○○00號」寄送後,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然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訪查之結果,相對人居住於臺南市○○區○○里○○0000號址,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在卷可稽,足證聲請人並無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與前述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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