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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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08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劉富明 債務人 范瓊情 債務人 林志忠
一、債務人范瓊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柒萬壹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⑴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三一計算之利息,⑵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范瓊情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志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