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姿涵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669號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而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業經鑑定確係仿冒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