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0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陳孟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寀宸 (原名 王介秀 )、 吳金貴 、 范春和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8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00,851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9,95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