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 蔡麗娟 送達代收人 歐沛芸 上列原告向被告大宇企業行、彪勝營造有限公司、億宏航運有限公司、億進營造有限公司、 涂庸泓 、 許維芯 等人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42元。
二、被告涂庸泓、許維芯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