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東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25元,此項裁定已於99年年4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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