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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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95號債權人 林桂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建忠華達旺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台端所附之郵政匯票抬頭有誤,收費處無法入帳,併予檢還之)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之依據為何?並具體載明年、月、日,如有誤繕,請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三、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華達旺企業行」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撤銷,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何建忠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何建忠」。
四、債務人何建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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