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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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賈薏錂選任辯護人郭國益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4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朱政坤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