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8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金上訴字第8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上訴字第893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啓湖 選任辯護人 李璇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14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017號;移送併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53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如其附表二編號10、12、14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羅啓湖經原判決認定犯如其附表二編號10、12、14所示之罪,
均累犯,各處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0、12、14「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9、11、13、15-20之宣告刑部分)。
第二項撤銷改判所處之刑(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0、12、14部
分),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9、11、1
3、15-20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參諸上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立法理由,宣告刑、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倘若符合該條項的規定,已得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羅啓湖(下稱被告)上訴主張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且縱無法依上開規定酌減,量刑亦屬過重等語(本院卷一第15-19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亦表示:本案是針對量刑上訴,對於量刑以外的犯罪事實、沒收部分,沒有要上訴等語(本院卷一第204頁),依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量刑即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先予指明。
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犯罪事實、罪名㈠犯罪事實:羅啓湖(臉書暱稱「羅鑽石」,LINE及微信通訊
軟體暱稱均為「黑鑽」,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可樂娜」)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民國110年1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小甜甜」及其他不詳成年成員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指揮車手提領贓款、將贓款轉存或匯入其他人頭帳戶或親自提領贓款、收取贓款之車手頭,將款項層轉上手並取得報酬等任務。羅啓湖先依「小甜甜」提供之資料,在網際網路刊登比特幣代收款服務、汽車外匯改裝代收款之工作廣告,以吸引車手,卯○○因而應徵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羅啓湖並要求卯○○提供申辦網路銀行服務及約定轉帳權限之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予集團使用;羅啓湖另於同年2月初,在網路遊戲結識壬○○,乃提供持卡至ATM提領款項工作,壬○○因而於同年3月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羅啓湖、卯○○、壬○○、「小甜甜」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利用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對附表一所示未○○、辰○○、天○○、丙○○、戌○○、辛○○、寅○○、乙○○、癸○○、己○○、子○○、甲○○、戊○、申○○、丑○○、亥○○、庚○○、酉○○、午○○、巳○○等人施行詐術,致未○○等20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附表一所示金額分別匯入附表一詐騙經過欄所示帳戶(下稱第一層人頭帳戶),詐欺集團成員乃先將匯入第一層人頭帳戶之款項分別輾轉匯入其他第二層、第三層尚未遭警示之各人頭帳戶,羅啓湖再指揮卯○○、壬○○依指令持附表一被害款項流向欄所示各該金融機構金融卡提領現款,並交予羅啓湖或存入指定之帳戶(詐欺款項之流向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而上繳予羅啓湖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上游成員,其等即以此方式取得財物並層層轉交上手,而隱匿此部分詐欺所得之真正去向,羅啓湖每次可取得所提領金額3%之報酬。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先後查獲卯○○、壬○○後,循線於110年9月30日拘提羅啓湖到案,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卯○○、壬○○所涉加重詐欺等犯行,另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01號、第74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㈡所犯罪名: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3人以上共
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1部分,想像競合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二編號2-20部分,想像競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㈠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中簡字第
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6年6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要件,且原審業已考量被告本案犯罪情節非輕,雖與上開構成累犯之案件不同罪質,惟被告前有數次經科刑執行之記錄,猶不知戒慎,因認本案不因累犯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之情形,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認後認原審之認定並無違誤,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原審於上開最高法院判決宣示前,依職權調查,因而論以累犯,本院不能據以撤銷原判決,併此敘明。
㈡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
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法院審判時自白一般洗錢犯行,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決定處斷刑時,被告既已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因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判決意旨之法理,即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併予敘明。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原判決認定被告犯如其附表二編號1-9、11、13、15-20所示犯行,並敘明其量刑之依據(原審判決第9頁)。經核此部分量刑並無足以構成撤銷事由之違法、不當。被告上訴雖以:本案應有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適用;又原審此部分宣告刑過重,就被害人受騙金額高、低不同者,均宣告有期徒刑1年5月,量刑比例奇怪;本案宣告刑應落於1年2個月較為合理,原審未依情節輕重,一律科以有期徒刑1年
5個月,有違大法官釋字第775號意旨等語。惟查:㈠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必於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情節輕微,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決意旨參照)。近年詐騙集團盛行,屢造成被害人鉅額損失,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此為立法嚴懲之理由,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收水車手,圖以詐取財物方式牟取不法利益,並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可非難性高,其犯罪情狀,客觀上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或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並無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狀。被告上訴以其犯後坦承犯行、深感悔悟及其為單親家庭,有一未成年○○需扶養等情,請求依上開規定酌減其刑,為無理由。
㈡原判決已敘明就整體詐欺取財犯罪之階層分工及參與程度而
言,被告雖非共犯結構之主導或核心地位,然仍為指揮卯○○、壬○○提領款項轉交之上手,是被告與一般受人指揮收水轉交上手之車手層級,仍有所不同,則原判決考量被告之角色、層級,就所犯法定本刑最輕為有期徒刑1年之加重詐欺罪,於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各依罪質內涵、被害人受害金額、提領金額等情,量處有期徒刑1年5月至2年不等之刑度,仍屬偏低度之量刑,並無所指過重之情,被告此部分主張仍無理由。至原判決就附表二編號19、20部分,於被害人受騙金額各為143萬元、30萬元,本案提領金額各為399,000元、30萬元之情況下,均量處較低度之有期徒刑1年5月,較之附表二編號18被害人遭詐欺及提領金額均為30萬元,係量處有期徒刑1年7月,以及附表二編號3被害人遭詐欺130萬元、本案遭提領50萬元,則量處有期徒刑2年,明顯有過輕之情形,惟此部分係屬有利被告事項,檢察官既未上訴,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本院自不能因之為不利益被告之認定,併予敘明。
五、撤銷原審部分判決及自為判決之理由㈠被告上訴後,於本院與附表一編號10、12、14所示被害人成
立調解,各當場賠償其等12326、24240、16434元,有本院調解筆錄3份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59-64頁),是被告之犯後態度、量刑基礎均有變更,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即有未洽。又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再者,國家使用刑罰懲罰或矯治犯罪,必須考慮手段之效益,使用過度之刑罰,會使邊際效益遞減,未必能達到目的,卻造成犯罪管理之過度花費,此所謂刑罰經濟之思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本案雖共計違犯20件加重詐欺罪,而有不該,惟其行為之時間,係分佈於110年2月6日、4月8日、9日、11日、12日及同年5月4日、5日,時間相對密接,且犯罪態樣相同。是被告上開20次加重詐欺犯行,均為同一罪質之財產犯罪,非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法益,其犯罪時間相對密接,犯罪態樣、手段相似,具有責任非難重覆程度較高、各罪間獨立程度薄弱之特性,各罪間之獨立程度相對較低(參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於定應執行刑時,應注意不應過度評價,原審定應執行刑為有徒刑4年10月,未審酌被告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屬性、非難重複性等情,有過度評價情形,不符比例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被告上訴指摘原審之定應執行刑過重,非無理由。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附表二編號10、12、14部分及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予撤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詐欺集團犯罪危害民眾甚鉅
,為政府嚴加查緝並加重刑罰,被告正值青年,四肢健全,有從事勞動或工作之能力,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貪圖不法利益,價值觀念偏差,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之信任關係,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所生危害非輕,且製造金流斷點,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被害人求償及追索遭詐騙金額之困難度,危害社會治安與經濟金融秩序,應予非難;兼衡其參與本案犯罪之分工、角色深淺,犯後於原審、本院均坦承此部分犯行,符合自白減刑規定(學理所稱想像競合所犯輕罪之釐清作用),及於本院與附表二編號10、12、14被害人成立調解並已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並參酌被害人遭詐欺金額,暨被告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育有就讀國中二年級之○○,父母健在,分別00年次、00年次,目前從事修理汽車,月薪約3萬餘元,父親在家中做代工,母親在早餐店上班,需扶養○○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原審卷第251頁;本院卷三第48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行為,係於110年2月6日、4月8日、9日、11日、12日及同年5月4日、5日所為,時間相對密接,犯罪手段與態樣相同,擔任之角色相同,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以及被告參與情節及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合計遭詐欺581萬4千元)等情況,與上訴駁回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第4項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嘉宏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附表一編號被害人詐騙經過(款項均為新臺幣)被害款項流向(款項均為新臺幣)證據1未○○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6日13時2分,冒用台新銀行名義,以簡訊傳送「【台新銀行】你的銀行帳戶顯示異常,請立即登入綁定用戶資料,否則帳戶將凍結使用。http://my-taishnbonk.com」予未○○,致使未○○陷於錯誤,點擊上開網址進入偽造之台新銀行帳號登入網頁,輸入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簡訊驗證碼,詐欺集團成員因而取得未○○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使用權限,隨即於同日13時11分、13時12分,自未○○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分別轉出50,000元、25,000元至○○○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6日13時15分自左欄○○○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將未○○、辰○○帳戶合計轉入之175,000元,先轉帳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13時16分轉帳至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日13時19分、13時20分,將上開金額分別自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轉帳125,000元至○○○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50,000元至卯○○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②卯○○於同日13時24分、13時25分、13時25分、13時26分、13時27分、13時28分,在彰化縣○○市○○○路00號日盛銀行員林分行ATM,自上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5,000元。③卯○○另於同日13時35分、13時36分、13時37分,在彰化縣○○市○○路0段00號永豐銀行員林分行ATM,自卯○○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10,000元。①未○○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708號偵卷㈠第99至101頁)②簡訊、網頁畫面翻拍照片(見7708號偵卷㈠第102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7708號偵卷㈠第103至117頁)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7708號偵卷㈠第119至123頁)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㈠第125至129頁、第131至135頁)⑥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㈠第137至141頁)⑦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㈠第143至149頁)⑧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7708號偵卷㈠第151至155頁)2辰○○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6日13時5分,冒用台新銀行名義,以簡訊傳送「【台新銀行】你的銀行帳戶顯示異常,請立即登入綁定用戶資料,否則帳戶將凍結使用。http://mytaishinbonk.com」予辰○○,致使辰○○陷於錯誤,點擊上開網址進入偽造之台新銀行帳號登入網頁,輸入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簡訊驗證碼,詐欺集團成員因而取得辰○○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使用權限,隨即於同日日13時11分、13時12分,自辰○○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分別轉出50,000元、50,000元至○○○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708號偵卷㈠第157至159頁)②簡訊畫面翻拍照片(見7708號偵卷㈠第160頁)③非約定轉帳結果通知(見7708號偵卷㈠第161頁)④台幣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7708號偵卷㈠第162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7708號偵卷㈠第163至175頁)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7708號偵卷㈠第119至123頁)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㈠第125至129頁、第131至135頁)⑧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㈠第137至141頁)⑨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㈠第143至149頁)⑩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7708號偵卷㈠第151至155頁)3天○○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間,於「JD-JUSTDATING」交友網站以暱稱「 林海彬 」與天○○聯繫,並慫恿天○○至「新葡京娛樂城」博弈網站投資,並發送「xpj0657.xyz」網址予天○○,天○○先後加入暱稱「林海彬」、「金融管理局」之Line與對方聯繫投資相關事宜,而陷於錯誤,於110年4月8日日13時26分,臨櫃匯款1,300,000元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8日13時31分自左欄○○○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將天○○轉入之500,000元部分,先轉帳至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將上開500,000元其中之119,000元於同日13時32分轉帳至○○○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其中119,000元於同日13時33分轉帳至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其中149,000元於同日13時35分轉帳至○○○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中112,000元於13時36分轉帳至○○○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卯○○於同日13時40分、13時41分、13時42分,在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安豐門市ATM,自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分別提領19,000元、100,000元;自卯○○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領19,000元。③卯○○另於同日13時48分,在彰化縣○○市○○路000○0號統一超商彰馬門市ATM,自卯○○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領100,000元。④壬○○則於同日13時47分,在彰化縣○○鄉○○路000號全家超商金花門市ATM,自上開○○○之台新商業銀行帳戶提領149,000元。⑤壬○○另於同日13時40、13時41分,在彰化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長沙門市ATM,自上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分別提領100,000元、12,000元。①天○○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708號偵卷㈠第215至218頁)②匯款回條聯(見7708號偵卷㈠第219頁)③Line、門號畫面翻拍照片(見7708號偵卷㈠第221至241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7708號偵卷㈠第243至245頁、第255至256頁、第273至275頁)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㈠第277至279頁、第282頁、第285至289頁)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7708號偵卷㈠第291至297頁、9871號偵卷㈡第123至129頁、第145至151頁)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9871號偵卷㈡第139至143頁)⑧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7708號偵卷㈠第299至301頁、9871號偵卷㈡第161至165頁)4丙○○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1日,先後以暱稱「 林國偉 」、「永利國際」之Line與丙○○聯繫,並慫恿丙○○向「永利國際」投資,致使丙○○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8日日16時26分,臨櫃匯款363,000元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8日16時29分自左欄○○○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將丙○○轉入之150,000元部分,轉帳至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卯○○於同日16時36分、16時37分,在彰化縣○○市○○路000○0號全家超商金馬門市ATM,自上開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分別提領50,000元、100,000元。③卯○○再於同日16時45分、16時47分,在彰化縣○○市○○路000○0號統一超商彰馬門市ATM,將上開所提領現金中之144,000元、1,000元,分別存入○○○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丙○○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708號偵卷㈡第3至11頁)②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見7708號偵卷㈡第13頁)③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見7708號偵卷㈡第21頁)④Line畫面翻拍照片(見7708號偵卷㈡第27至41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7708號偵卷㈡第43、51頁、第61至67頁、第83、85頁)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㈡第87至89頁、第93頁、第95至99頁)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7708號偵卷㈡第107至113頁)⑧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7708號偵卷㈡第115至123頁)5戌○○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4日22時39分許,先後以暱稱「 林曉彤 」之Instagram、「一葉知秋」之Line與戌○○聯繫,並慫恿戌○○匯款投資,致使戌○○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9日日11時34分,臨櫃匯款800,000元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9日11時35分自左欄○○○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將戌○○轉入之300,000元部分,轉帳至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日11時36分、11時37分,將上開金額分別自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轉帳149,000元至○○○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1,000元至卯○○之渣打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卯○○於同日11時41分、11時42分、11時43分,在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薪永樂門市ATM,自上開卯○○之渣打商業銀行帳戶分別提領20,000元、11,000元、20,000元;於同日11時53分、11時53分、11時54分、11時54分、11時55分,在彰化縣○○市○○路0段00號全家超商八卦山門市ATM,再自上開帳戶分別提領20,000元,共5次。③壬○○則於同日11時40分,在彰化縣○○市○○路000○0號OK超商大埔門市ATM,自上開○○○之台新商業銀行帳戶提領149,000元。①戌○○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708號偵卷㈡第125至129頁)②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見7708號偵卷㈡第131至132頁)③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見7708號偵卷㈡第133頁)④Instagram、Line訊息畫面翻拍照片(見7708號偵卷㈡第135至138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譬察局第一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7708號偵卷㈡第139至151頁)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㈡第153至157頁、第159至163頁)⑦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7708號偵卷㈡第165至169頁)⑧台新商業銀行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9871號偵卷㈡第311至313頁)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7708號偵卷㈡第171至175頁、第177至185頁、9871號偵卷㈡第321頁)6辛○○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間,先後以暱稱「家銘」之「pikabu」交友軟體、「銘」之Line與辛○○聯繫,並慫恿辛○○至「澳門新葡京」博弈網站投資,並發送「www.oa6655.com」網址予辛○○,致使辛○○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9日日13時41分,臨櫃匯款500,000元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9日13時51分自左欄○○○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將辛○○轉入之280,000元部分,轉帳至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日13時53分、13時53分、13時54分,將上開金額分別自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轉帳119,000元至○○○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9,000元至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42,000元至○○○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卯○○於同日13時57分、13時58分,在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新龍邸門市ATM,自上開○○○、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分別提領119,000元、119,000元。③卯○○再於同日14時、14時1分,在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新龍邸門市ATM,將上開所提領現金中之119,000元、119,000元,分別存入○○○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壬○○則於同日14時2分,在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金旺門市ATM,自上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領42,000元。①辛○○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708號偵卷㈡第187至189頁)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見7708號偵卷㈡第191頁)③Line、投資網站畫面翻拍照片(見7708號偵卷㈡第197至212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7708號偵卷㈡第213至215頁、第223至229頁、第241至243頁)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㈡第245至249頁、第251至255頁)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7708號偵卷㈡第257至263頁、9871卷㈢第57至63頁、第73至79頁、第81至87頁)⑦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9871卷㈢第89至97頁)7寅○○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間,先以網路與寅○○聯繫,寅○○再加入暱稱「昇達期貨客服人員」之Line,即慫恿寅○○至「昇達期貨」網站投資,並發送「shengda3399.com」網址予寅○○,致使寅○○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11日12時9分,匯款20,000元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12時11分自左欄○○○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將寅○○轉入之20,000元,轉帳至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日12時12分,將上開金額自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轉帳至○○○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②卯○○於同日12時17分,在雲林縣○○鎮○○里○○00○0號統一超商豆油門市ATM,自上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提領20,000元。①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708號偵卷㈡第267至273頁)②臺幣轉帳交易成功畫面(見7708號偵卷㈡第276頁)③Line畫面翻拍照片(見7708號偵卷㈡第279至287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7708號偵卷㈡第289至290頁、第295、307、320、323頁)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㈡第325至329頁、第331至335頁)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斗分行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活期存款交易明細(見9871卷㈢第159至163頁)⑦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9871卷㈢第165頁)8乙○○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6日20時15分許,先後以暱稱「B.w數位科技」之Messenger、「Allen」、「 阿唐 (N)」、「eth4財務客服」、「 陳俊宇 Corin」、「 許舒涵 Nancy」之Line與乙○○聯繫,「Allen」並慫恿乙○○至「ETH4ASIA」網站投資,並發送「www.eth4asia.com/index/login/signup.html」網址予乙○○,致使乙○○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10年4月11日13時54分、14時03分委託○○○、18時27分委託○○○、19時3分、19時32分委託○○○,分別匯款22,000元、30,000元、30,000元、22,000元、35,000元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14時4分、19時4分、19時35分自左欄○○○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將○○○轉入之30,000元、○○○轉入之22,000元、35,000元,轉帳至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日14時5分、19時5分、19時36分,將上開金額分別自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轉帳30,000元至○○○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22,000元、35,000元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卯○○於同日14時8分、14時9分,在臺南市○○區○○里○○000號統一超商蓮營門市ATM,自上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分別提領20,000元、10,000元。③卯○○再於同日19時11分、19時12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鳳雄門市ATM;19時50分,在屏東縣○○鄉○里路00○0○0○0號全聯九如九里門市ATM,自上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分別提領2,000元、20,000元、35,000元。①乙○○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708號偵卷㈢第3至17頁)②轉帳交易成功畫面(見7708號偵卷㈢第32至33頁)③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㈢第39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7708號偵卷㈢第41至42頁、第67、90、93頁)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㈢第95至101頁、第103至109頁、9871卷㈢第279至281頁)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斗分行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活期存款交易明細(見9871卷㈢第273至277頁)⑦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9871卷㈢第283至291頁)9癸○○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間,先後以暱稱「 戚戚 77」、「麥克」、「柯達比客服中心」之Line與癸○○聯繫,並慫恿癸○○於遊戲平台投資,致使癸○○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11日日14時30分、17時17分、18時48分,分別匯款30,000元、30,000元、30,000元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18時50分自左欄○○○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將癸○○轉入之30,000元部分,轉帳至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日18時52分,將上開金額自卯○○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帳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卯○○於同日18時55分、18時56分,在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援巢門市ATM,自上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分別提領20,000元、10,000元。①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708號偵卷㈢第111至113頁)②中華郵政存摺影本(見7708號偵卷㈢第115至119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卓溪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7708號偵卷㈢第115、119頁、第121至129頁)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㈢第131至137頁、第139至143頁、9871卷㈢第327至329頁)⑤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9871卷㈢第331至333頁)10己○○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9日,於Instagram刊登廣告,引導己○○至Facebook網頁,再加入暱稱「籌碼大亨」之Line,並慫恿己○○至「天鳳娛樂」網站投資,並發送「tfl688.net」網址予己○○,致使己○○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11日17時31分,匯款30,000元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17時33分自左欄○○○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將己○○轉入之30,000元,轉帳至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日17時34分,將上開金額自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轉帳至 黃志偉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卯○○於同日17時40分、17時4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蕙馨門市ATM,自上開黃志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分別提領20,000元、10,000元。①己○○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708號偵卷㈢第145至147頁)②投資網站畫面(見7708號偵卷㈢第149頁)③轉帳交易成功畫面(見7708號偵卷㈢第153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7708號偵卷㈢第155至156頁、第167、170、171頁)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㈢第173至177頁、第179至183頁、9871卷㈣第45至47頁)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9871卷㈣第49至51頁)11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於Facebook「鴻捷數位科技」粉絲專頁刊登廣告,子○○看見後隨即聯繫該專頁之小編,再加入暱稱「kiki瑜柔」、「阿唐(N)」、「陳俊宇Corin」、「許舒涵Nancy」、「eth4財務客服」之Line,慫恿子○○進行外匯投資,並發送「eth4asia.com」網址予子○○,致使子○○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11日18時6分,匯款30,000元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18時9分自左欄○○○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將子○○轉入之30,000元、甲○○轉入之50,000元、訴外人「○○○」基於不詳原因匯入之不明款項10,000元,合計90,000元轉帳至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日18時10分、18時11分,將上開金額自卯○○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分別轉帳36,000元至黃志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54,000元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②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18時16分自左欄○○○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將甲○○轉入之9,000元部分,轉帳至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日18時17分,將上開金額自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轉帳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卯○○於同日18時11分、18時13分、18時14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展穫門市ATM,自上開黃志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分別提領20,000元、16,000元;自○○○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提領16,000元。④卯○○再於同日18時22分,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全聯高雄阿蓮門市ATM,自上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提領47,000元。而同時提領上開無合理來源而與收入顯不相當之款項10,000元領出。①子○○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708號偵卷㈢第185至195頁)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㈢第198頁)③Line畫面翻拍照片(見7708號偵卷㈢第211至225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興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7708號偵卷㈢第227至228頁、第233頁、第281、285頁)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㈢第287至291頁、第293至299頁、9871卷㈣第153至157頁、第159至161頁)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9871卷㈣第165至169頁)12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9日,於Youtube刊登廣告,甲○○之○○○○○看見後隨即與假冒百家樂工程師之聯繫,○○○及甲○○均加入暱稱「百家樂程式-工程師」之Line,即慫恿甲○○至「THA娱樂城」網站投資,並發送「td55.net/index.aspx」網址予甲○○,致使甲○○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11日18時7分、18時16分,分別匯款50,000元、9,000元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708號偵卷㈣第3至7頁)②對話、Line畫面翻拍照片(見7708號偵卷㈣第9至10頁、第14至17頁)③交易成功畫面翻拍照片(見7708號偵卷㈣第12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7708號偵卷㈣第19至21頁、第27至29頁)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㈣第31至35頁、第37至43頁、9871卷㈣第209至213頁、第215至217頁)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9871卷㈣第221至225頁)13戊○詐欺集團成員設立「G.I.T數位時代」Line群組,戊○於110年4月8日加入該群組,隨後該群組暱稱「LIN」之管理者推出儲值投資優惠活動,並慫恿戊○至「鑽石交幣所」網站投資,並發送「a02.diamondecg.net/」網址予戊○,致使戊○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11日19時8分,匯款30,000元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19時11分自左欄○○○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將戊○轉入之30,000元,轉帳至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日19時12分,將上開金額自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轉帳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卯○○於同日19時13分、19時14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鳳雄門市ATM,自上開○○○之國泰世華銀商業行帳戶分別提領20,000元、10,000元。①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708號偵卷㈣第45至47頁)②交易成功畫面翻拍照片(見7708號偵卷㈣第49至51頁)③Line畫面翻拍照片(見7708號偵卷㈣第53至68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7708號偵卷㈣第69至75頁)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㈣第77至81頁、第83至87頁、9871卷㈣第255至257頁)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9871卷㈣第259至261頁)14申○○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刊登「皇家投資」廣告,申○○看見後與之聯繫,並加入暱稱「網路FB賺錢 李哲 」、「皇家投資Bubu」之Line及內有暱稱「網路FB賺錢李哲」、「 吳奇隆 」之Line群組,即慫恿申○○至「皇家遊戲平台」網站投資,並發送「Sniper.royal-33.com」網址予申○○,致使申○○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11日19時24分,匯款40,000元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19時28分自左欄○○○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將申○○轉入之40,000元,轉帳至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日19時29分,將上開金額自卯○○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帳至○○○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卯○○於同日19時30分、19時31分,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高應大門市ATM,自上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①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708號偵卷㈣第89至92頁)②交易成功、詐騙廣告、Line畫面翻拍照片(見7708號偵卷㈣第93至99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7708號偵卷㈣第101至102頁、第105頁、第108至111頁)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㈣第113至117頁、第119至123頁、9871卷㈣第293至295頁)⑤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9871卷㈣第297至299頁)15丑○○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日,先後以帳號「@QIAN.0301」之Instagram、暱稱「晴」、「方韋証」、「GM服務客服」之Line與丑○○聯繫,「晴」並慫恿丑○○投資,並發送「ifsc.gfmm.asia」網址予丑○○,再由「方韋証」指導操作,「GM服務客服」提供匯款帳號,致使丑○○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11日19時52分,匯款46,000元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19時56分自左欄○○○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將丑○○轉入之46,000元、某不詳之人基於不詳原因匯入之來源不明之30,000元、10,000元,合計86,000元轉帳至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19時57分,將上開金額自卯○○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帳至○○○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日20時10分,將上開金額7,000元部分自○○○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轉帳至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卯○○於同日20時8分,在屏東縣○○市○○街000號萊爾富超商公裕門市ATM,自上開○○○之國泰世華銀商業行帳戶提領79,000元。③卯○○再於同日20時15分,在屏東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公裕門市ATM,自上開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領7,000元。而同時提領上開無合理來源而與收入顯不相當之款項40,000元領出。①丑○○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708號偵卷㈣第125至128頁)②臺幣轉帳畫面(見7708號偵卷㈣第131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7708號偵卷㈣第131、139、143、153、161、163頁)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㈣第165至169頁、第171至175頁、9871卷㈤第55至57頁)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9871卷㈤第59至65頁)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9871卷㈤第69頁)16亥○○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9日18時許,先以交友軟體與亥○○聯繫,亥○○再加入暱稱「yu」之Line,即慫恿亥○○至「GFMM」網站投資,並發送「IFSC.gfmm.asia」網址予亥○○,致使亥○○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11日21時34分、21時37分,分別匯款50,000元、22,000元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21時38分自左欄○○○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將亥○○轉入之22,000元中之20,000元部分,轉帳至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所餘2,000元部分,於同日21時41分連同某不詳之人基於不詳原因匯入之來源不明之46,600元中之46,000元,合計48,000元,亦轉帳至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再將上開20,000元部分於同日21時40分自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轉帳至○○○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48,000元部分則於同日21時42分自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轉帳至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卯○○於同日21時41分、21時43分、21時44分、21時45分,在屏東縣○○市○○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屏東分行ATM,自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領20,000元;自卯○○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8,000元。而同時提領上開無合理來源而與收入顯不相當之款項46,000元領出。①亥○○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708號偵卷㈣第177至179頁)②Line、交易成功畫面翻拍照片(見7708號偵卷㈣第181至187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7708號偵卷㈣第189至199頁)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㈣第201至205頁、第207至212頁、9871卷㈤第55至57頁)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7708號偵卷㈣第213至220頁、9871卷㈤第101至107頁)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9871卷㈤第117至123頁)17庚○○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6日,先後以暱稱「晴晴」之Instagram、暱稱「晴」、「GM服務客服」之Line、Line群組中之「蕭韓」、「Debby」與庚○○聯繫,並慫恿庚○○至「GFMM」網站投資,並發送「IFSC.gfmm.asia」網址予庚○○,再由暱稱「方韋証」之Line指示投資匯款事宜,致使庚○○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11日日21時42分、21時52分自己、22時29分委由○○○○○,分別匯款30,000元、30,000元、30,000元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21時58分自左欄○○○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將庚○○轉入之第2筆30,000元、某不詳之人基於不詳原因匯入之來源不明之10,000元,合計40,000元;○○○轉入之30,000元,某不詳之人基於不詳原因匯入之來源不明之27,000元,合計57,000元,分別轉帳至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21時59分,將上開40,000元,再自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轉帳至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卯○○於同日22時2分、22時3分,在屏東縣○○市○○路000號台新銀行屏東分行ATM,自上開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分別提領20,000元、20,000元。③卯○○於同日22時39分,在屏東縣○○市○○街0段00號全家超商屏東華敬門市ATM,自上開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提領57,000元。而同時提領上開無合理來源而與收入顯不相當之款項10,000元、27,000元領出。①庚○○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708號偵卷㈣第227至229頁)②委託書(見7708號偵卷㈣第230頁)③玉山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玉山銀行存摺影本(見7708號偵卷㈣第231至237頁)④Instagram訊息、投資網頁、Line畫面翻拍照片(見7708號偵卷㈣第239至245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7708號偵卷㈣第247至252頁、第255至257頁)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㈣第259至265頁、第267至271頁)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7708號偵卷㈣第273至279頁)⑧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7708號偵卷㈣第281至285頁)18酉○○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刊登投資賺錢廣告,酉○○於110年4月1日晚間看見後與之聯繫,並加入LineID:Leo0922o,另又加入暱稱「總導Ken」、「黃導師」及Line群組,即慫恿酉○○至「TWGM」網站投資,並發送「fis010.tmgm9.net」網址予酉○○,致使酉○○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12日10時20分,臨櫃匯款300,000元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10時24分自左欄○○○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將酉○○轉入之300,000元,轉帳至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日10時25分、10時26分,將上開金額分別自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轉帳149,000元至○○○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1,000元至卯○○之渣打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卯○○於同日10時30分、10時31分、10時32分,在屏東縣○○市○○街00號統一超商新樂門市ATM;10時37分、10時38分、10時39分、10時40分、10時40分,在屏東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新豐榮門市ATM,自上開卯○○之渣打商業銀行帳戶分別提領20,000元2次、11,000元1次、20,000元5次。③壬○○則於同日10時34分,在屏東縣○○市○○路00號全家超商華盛門市ATM,自上開○○○之台新商業銀行帳戶提領149,000元。①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708號偵卷㈤第3至9頁)②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見7708號偵卷㈤第21頁)③存摺影本(見7708號偵卷㈤第35、38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7708號偵卷㈤第43、53、68、71頁)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見7708號偵卷㈤第73至77頁、第79至83頁)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7708號偵卷㈤第85至89頁)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9888號偵卷㈡第85至89頁)⑧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7708號偵卷㈤第91至95頁、第97至105頁、9888號偵卷㈡第97頁)19午○○詐欺集團成員,先後以暱稱「助理-萱」、「張經理」之Line與午○○聯繫,並慫恿午○○投資外匯,並發送「www.glenber.com」網址予午○○,致使午○○陷於錯誤,而於110年5月4日日15時45分,臨櫃匯款1,430,000元至○○○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15時54分自左欄○○○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將午○○轉入之1,430,000元,轉帳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日15時55分,將上開金額中398,900元部分自○○○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轉帳至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又於15時55分將上開398,900元中之299,000元自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轉帳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15時56分,將398,900元中所餘之99,900元連同帳戶原有之某不詳之人基於不詳原因匯入之其中100元,湊足100,000元自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轉帳至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卯○○於同日16時5分、16時6分、16時7分,在彰化縣○○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三民門市ATM,自上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分別提領100,000元、100,000元、99,000元。③卯○○另於同日16時11分、16時12分,在彰化縣○○市○○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彰陽門市ATM,自上開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分別提領51,000元、49,000元。④卯○○再於同日16時14分、16時15分、16時16分,在彰化縣○○市○○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彰陽門市ATM,將上開所提領現金中之149,000元、99,000元、100,000元,分別存入○○○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而同時提領上開無合理來源而與收入顯不相當之款項100元領出。①午○○於警詢中之證述(見9871號偵卷㈤第289至290頁)②雲林縣○○鎮○○○○○○○○0000號偵卷㈤第291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和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9871號偵卷㈤第291至313頁)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函附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9871號偵卷㈤第315至319頁)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見9871號偵卷㈤第321至325頁、第327至333頁、第335至339頁)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9871號偵卷㈤第341至347頁、第349至355頁)⑦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9871號偵卷㈤第357至371頁)20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初,以「JustDating」交友軟體暱稱「 邱佳馨 」、暱稱「馨」之Line與巳○○聯繫,即慫恿巳○○至「安本數位科技」投資虛擬貨幣,加入投資虛擬貨幣的Line群組「F-Futureprofessionaltrends」,並發送「www.exchangetwnow.com」網址予亥○○,再由群組內暱稱「蘇銘」之投資老師指導操作,致使亥○○陷於錯誤,而於110年5月5日13時34分、13時43分,分別匯款10,000元、290,000元至○○○之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5日13時38分、13時45分自左欄○○○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將巳○○轉入之10,000元、290,000元,分別轉帳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13時38分、13時47分將上開2筆金額,自○○○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轉帳至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13時43分,將上開10,000元,自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轉帳至卯○○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3時50分、13時58分將上開290,000元中之119,000元、20,000元部分,分別自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轉帳至○○○之安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②卯○○於同日13時46分,在彰化縣○○市○○街00號統一超商附工門市ATM,自上開卯○○之台新商業銀行帳戶提領10,000元。③卯○○再於同日13時55分、13時56分、13時58分,在彰化縣○○市○○街00號全家超商山中美門市ATM,自上開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分別提領100,000元、51,000元;○○○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提領20,000元。④壬○○則於同日14時6分、14時7分、14時8分、14時8分,在彰化縣○○市○○街000號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大埔分社ATM;於14時11分、14時12分,在彰化縣○○市○○路000○0號OK超商大埔門市ATM,自上開○○○之安泰商業銀行帳戶分別提領20,000元5次、19,000元1次。①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9871號偵卷㈥第3至6頁)②臺幣轉帳成功畫面(見9871號偵卷㈥第11至13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9871號偵卷㈥第27至28頁、第31頁、第45、47頁)④台中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跨行轉帳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見9871號偵卷㈥第49至57頁)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見9871號偵卷㈥第59至64頁、第65至69頁)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9871號偵卷㈥第71至75頁)⑦安泰商業銀行函附之開戶基本資料、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自動化交易轉入明細資料(見9871號偵卷㈥第77至87頁)⑧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書函附之臺幣存款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9871號偵卷㈥第89至93頁)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9871號偵卷㈥第95至113頁)附表二編號犯罪事實所犯法條主文(主刑及沒收)1附表一編號1未○○部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羅啓湖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原審判決主文)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附表一編號2辰○○部分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羅啓湖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原審判決主文)3附表一編號3天○○部分同上羅啓湖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原審判決主文)4附表一編號4丙○○部分同上羅啓湖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原審判決主文)5附表一編號5戌○○部分同上羅啓湖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原審判決主文)6附表一編號6辛○○部分同上羅啓湖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原審判決主文)7附表一編號7寅○○部分同上羅啓湖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原審判決主文)8附表一編號8乙○○部分同上羅啓湖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原審判決主文)9附表一編號9癸○○部分同上羅啓湖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原審判決主文)10附表一編號10己○○部分同上羅啓湖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1附表一編號11子○○部分同上羅啓湖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原審判決主文)12附表一編號12甲○○部分同上羅啓湖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3附表一編號13戊○部分同上羅啓湖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原審判決主文)14附表一編號14申○○部分同上羅啓湖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5附表一編號15丑○○部分同上羅啓湖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原審判決主文)16附表一編號16亥○○部分同上羅啓湖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原審判決主文)17附表一編號17庚○○部分同上羅啓湖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原審判決主文)18附表一編號18酉○○部分同上羅啓湖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原審判決主文)19附表一編號19午○○部分同上羅啓湖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原審判決主文)20附表一編號20巳○○部分同上羅啓湖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原審判決主文)附表三:扣案物品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一蘋果廠牌,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被告稱:以此手機與卯○○、壬○○聯絡等語(參本院卷第99頁)。二蘋果廠牌,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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