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BF000-A108102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BF000-A108102A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BF000-A108102A因乘機猥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已函請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並經受刑人具狀陳明無意見到院,合先敘明。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BF000-A108102A因成年人故意對少年乘機猥褻等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4部分,經最高法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於民國111年3月30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判決駁回上訴),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前以109年度侵訴字第17號判決就附表編號1至3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暨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許文章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附表:受刑人BF000-A108102A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對未滿十四歲之人犯強制猥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秋天某日108年10月24日108年10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3129號108年度偵字第13129號108年度偵字第131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侵訴字第17號109年度侵訴字第17號109年度侵訴字第17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15日109年9月15日109年9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侵訴字第17號109年度侵訴字第17號109年度侵訴字第17號確定日期109年11月9日109年11月9日109年11月9日備考1-3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至10月間某日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32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1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確定日期111年3月30日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