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同年5月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