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士林 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嵐媖選任辯護人賴玉梅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59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許嵐媖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伍仟肆佰壹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許嵐媖自民國103年11月起至104年11月20日止,任職於信義之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義之星公司),並派駐在臺北市○○區○○○路○段○○○號瓏山林藝術館社區(下稱瓏山林社區)擔任財務秘書,負責瓏山林社區之財務管理,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需款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擔任瓏山林社區財務秘書期間,利用管理社區帳戶收入、支出款項之機會,接續以溢領支出款項、短存收取款項等方式,將業務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瓏山林社區款項侵占入己,作為償還私人債務之用(侵占時間、項目、方式及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合計侵占瓏山林社區款項新臺幣(下同)194萬5,412元。嗣瓏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游鴻隆 於104年10月間發現社區管理費、裝潢保證金、電費有遭挪用之情形,向信義之星公司反應,經信義之星公司指派宏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陳德銘 會計師查核後,發現瓏山林社區帳冊與銀行帳戶明細不符,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信義之星公司告發及游鴻隆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許嵐媖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前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99頁、第103頁),並據告訴人游鴻隆(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55號卷第28至32頁)、告訴代理人即現任瓏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穆婷珍(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597號卷第27至35頁)於偵查中指訴歷歷,另據證人 張有源 (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252號卷,下稱他二卷,第49至50頁)、 呂韻文 (見調偵卷第85至88頁)於偵查中證述甚詳,復有信義之星公司被告履歷資料(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4370號卷,下稱他一卷,第3頁)、瓏山林社區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合約(見他二卷第6頁至第17頁反面)、宏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瓏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至10月查核報告書(見他二卷第18至40頁)、信義之星公司裝潢保證金及清潔費查核表(見他一卷第4頁)、瓏山林社區收入查核異常表(見他一卷第5至11頁)、瓏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104年1至9月電費查核異常報表(見他一卷第12頁)、本院依前揭查核報告書所列時序整理如附表所示被告侵占款項一覽表(見本院卷第46至74頁)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即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82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刑法上之業務侵占罪,以就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變易其意將之不法據為自己所有為其構成要件(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34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受僱於信義之星公司,派駐於瓏山林社區擔任財務秘書,負責管理瓏山林社區帳戶收入、支出款項等相關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對於瓏山林社區住戶繳納如附表所示各類款項,依其業務有事實上之管領持有關係,且有反覆繼續實施管理之行為,自屬業務之性質;核被告所為,係利用執行業務之際,將如附表所示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入己,挪為私用,揆諸前揭實務見解,應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二)被告先後侵占如附表所示住戶繳納予瓏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各類款項,侵害時間自103年11月起至104年11月間止,在此期間內,以1天數次或1月數次之頻率,密切、多次利用收取住戶繳交各類款項之機會,將該等款項侵占入己,嗣雖有如附表編號7、16、17、22、28、36所示以未提款支出及溢存方式返還部分款項等行為,惟未能特定係針對某侵占款項所為之返還,各筆款項間相互牽連,顯係以擅自挪用、少量回補之方式,侵占所如附表所示「收入短存及溢領」總額與「未提款支出及溢存」款項間之差額,所侵害者均係瓏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財產法益,行為態樣相類,並於一定期間內密接實施,參以被告供稱:因父親欠下鉅額賭債,擔心父親生命安全,才開始挪用公款給父親還債等語(見本院卷第110至111頁),足見被告初始即基於為父親還賭債之單一意思,開始挪用業務上所持有款項,核其如附表所示數個業務侵占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因需款孔急,竟一時心生貪念,利用擔任財務秘書向瓏山林社區住戶收取款項之機會,侵占如附表所示款項,罔顧瓏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及住戶對被告之信賴,並造成該社區近200萬元之損害,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及瓏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達成和解,使該社區之損害迄今未受填補,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良好,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1子、現擔任工廠行政助理、月收入2萬1,000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辯護意旨固以:被告係因擔心父親被賭債逼到發生意外始犯本案,應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犯後態度,及現在需要工作照顧小孩之情狀云云,請求給予被告緩刑宣告。然被告案發迄今雖於另案與信義之星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惟究未能與告訴人及瓏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達成和解並填補任何損害,考量其犯行除造成他人鉅額財產損害外,亦對瓏山林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成員造成一定程度之心理負擔及信任危機,所生實害非輕,因認並無對被告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事,不宜對被告輕啟緩刑寬典,辯護意旨之主張,尚非可取。
四、被告於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
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
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揆諸修正總說明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刑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被告於本案侵占之194萬5,412元,既屬其犯罪所得,且無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沒收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重要性、所得價值低微或維持被告生活條件必要等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6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日期│侵占方式│金額(新臺幣)│卷證出處│備註│├──┼───────┼───────────┼───────┼─────────┼─────┤│1│103年12月26日│裝潢保證金存入短少│5萬元│他二卷第22頁││├──┼───────┼───────────┼───────┼─────────┼─────┤│2│104年2月2日│其他原因收入存入短少│6,573元│他二卷第30頁││├──┼───────┼───────────┼───────┼─────────┼─────┤│3│104年2月15日│裝潢保證金存入短少│5萬元│他二卷第25頁││││├───────────┼───────┼─────────┼─────┤│││裝潢清潔費存入短少│6,000元│他二卷第26頁││├──┼───────┼───────────┼───────┼─────────┼─────┤│4│104年2月26日│管理費存入短少│1萬4,337元│他二卷第23頁││││├───────────┼───────┼─────────┼─────┤│││住戶卡加值存入短少│250元│他二卷第29頁││├──┼───────┼───────────┼───────┼─────────┼─────┤│5│104年3月10日│裝潢保證金存入短少│5萬元│他二卷第25頁││├──┼───────┼───────────┼───────┼─────────┼─────┤│6│104年3月16日│其他原因收入存入短少│1萬6,302元│他二卷第30頁││├──┼───────┼───────────┼───────┼─────────┼─────┤│7│104年3月20日│其他原因收入存入短少│500元│他二卷第30頁反面││││├───────────┼───────┼─────────┼─────┤│││公共電費溢領│21萬3,200元│他二卷第33頁││││├───────────┼───────┼─────────┼─────┤│││已核准支出未提款│1萬3,200元│他二卷第35頁│需扣除│├──┼───────┼───────────┼───────┼─────────┼─────┤│8│104年3月26日│裝潢保證金存入短少│5萬元│他二卷第25頁││├──┼───────┼───────────┼───────┼─────────┼─────┤│9│104年3月31日│管理費存入短少│4萬373元│他二卷第23頁││││├───────────┼───────┼─────────┼─────┤│││機車遙控器押金存入短少│250元│他二卷第27頁││││├───────────┼───────┼─────────┼─────┤│││機車位清潔費收入短少│1,350元│他二卷第28頁││├──┼───────┼───────────┼───────┼─────────┼─────┤│10│104年4月7日│裝潢保證金存入短少│5萬元│他二卷第25頁││├──┼───────┼───────────┼───────┼─────────┼─────┤│11│104年4月8日│管理費存入短少│2萬7,195元│他二卷第23頁││├──┼───────┼───────────┼───────┼─────────┼─────┤│12│104年4月20日│公共電費溢領│23萬2,561元│他二卷第33頁││├──┼───────┼───────────┼───────┼─────────┼─────┤│13│104年5月2日│裝潢保證金存入短少│5萬元│他二卷第25頁││││├───────────┼───────┼─────────┼─────┤│││裝潢清潔費存入短少│6,000元│他二卷第26頁││├──┼───────┼───────────┼───────┼─────────┼─────┤│14│104年5月8日│裝潢保證金退還溢領│10萬元│他二卷第31頁││││├───────────┼───────┼─────────┼─────┤│││裝潢清潔費退還、支付雜│2,900元│他二卷第36頁│││││項支出溢領││││├──┼───────┼───────────┼───────┼─────────┼─────┤│15│104年5月12日│管理費存入短少│1萬256元│他二卷第23頁││├──┼───────┼───────────┼───────┼─────────┼─────┤│16│104年5月19日│管理費存入短少│1萬1,872元│他二卷第23頁││││├───────────┼───────┼─────────┼─────┤│││公共電費溢領│23萬747元│他二卷第33頁││││├───────────┼───────┼─────────┼─────┤│││裝潢保證金退還未提款│5萬元│他二卷第34頁│需扣除│├──┼───────┼───────────┼───────┼─────────┼─────┤│17│104年5月22日│已核准支出未提款│5,547元│他二卷第35頁│需扣除│├──┼───────┼───────────┼───────┼─────────┼─────┤│18│104年5月28日│管理費存入短少│1萬8,428元│他二卷第23頁反面││├──┼───────┼───────────┼───────┼─────────┼─────┤│19│104年5月30日│管理費存入短少│8,660元│他二卷第23頁反面││├──┼───────┼───────────┼───────┼─────────┼─────┤│20│104年5月31日│管理費存入短少│4萬573元│他二卷第23頁反面││├──┼───────┼───────────┼───────┼─────────┼─────┤│21│104年6月8日│裝潢保證金退還溢領│5萬元│他二卷第31頁││││├───────────┼───────┼─────────┼─────┤│││裝潢保證金退還、支付雜│4萬7,500元│他二卷第36頁│││││項支出溢領││││├──┼───────┼───────────┼───────┼─────────┼─────┤│22│104年6月17日│管理費存入短少│4,901元│他二卷第23頁反面││││├───────────┼───────┼─────────┼─────┤│││公共電費溢領│21萬1,951元│他二卷第33頁││││├───────────┼───────┼─────────┼─────┤│││裝潢保證金退還未提款│5萬元│他二卷第34頁│需扣除│││├───────────┼───────┼─────────┼─────┤│││已核准支出未提款│1萬1,725元│他二卷第35頁│需扣除│├──┼───────┼───────────┼───────┼─────────┼─────┤│23│104年6月23日│管理費存入短少│1萬5,320元│他二卷第23頁反面││├──┼───────┼───────────┼───────┼─────────┼─────┤│24│104年6月29日│管理費存入短少│4萬277元│他二卷第23頁反面││├──┼───────┼───────────┼───────┼─────────┼─────┤│25│104年7月3日│管理費存入短少│1萬5,189元│他二卷第23頁反面││├──┼───────┼───────────┼───────┼─────────┼─────┤│26│104年7月22日│裝潢保證金存入短少│5萬元│他二卷第25頁││├──┼───────┼───────────┼───────┼─────────┼─────┤│27│104年7月23日│管理費存入短少│7,698元│他二卷第24頁││││├───────────┼───────┼─────────┼─────┤│││裝潢保證金退還溢領│10萬元│他二卷第31頁││├──┼───────┼───────────┼───────┼─────────┼─────┤│28│104年7月24日│機車清潔費及遙控器押金│10萬元│他二卷第32頁│││││退還溢領││││││├───────────┼───────┼─────────┼─────┤│││已核准支出未提款│6,269元│他二卷第35頁│需扣除│├──┼───────┼───────────┼───────┼─────────┼─────┤│29│104年7月28日│管理費存入短少│2萬3,564元│他二卷第24頁││├──┼───────┼───────────┼───────┼─────────┼─────┤│30│104年7月31日│管理費存入短少│3萬216元│他二卷第24頁││├──┼───────┼───────────┼───────┼─────────┼─────┤│31│104年8月5日│管理費存入短少│2,003元│他二卷第24頁││├──┼───────┼───────────┼───────┼─────────┼─────┤│32│104年8月6日│管理費存入短少│1,298元│他二卷第24頁││├──┼───────┼───────────┼───────┼─────────┼─────┤│33│104年8月21日│管理費存入短少│3萬216元│他二卷第24頁││├──┼───────┼───────────┼───────┼─────────┼─────┤│34│104年8月30日│管理費存入短少│2萬398元│他二卷第24頁││├──┼───────┼───────────┼───────┼─────────┼─────┤│35│104年9月18日│管理費收入短少│4萬5,420元│他二卷第24頁││├──┼───────┼───────────┼───────┼─────────┼─────┤│36│104年1至10月│其他原因收入溢存│2,125元│他二卷第30頁至第30│需扣除││││││頁反面││├──┴───────┴───────────┼───────┼─────────┴─────┤│收入短存及溢領小計(A)│208萬4,278元││├──────────────────────┼───────┤││未提款支出及溢存部分小計(B)│13萬8,866元││├──────────────────────┼───────┼───────────────┤│侵占金額總計│194萬5,412元│(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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