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15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5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丁○○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9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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