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7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7007號債權人大統技研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晏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健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㈡提出具有債務人廖健佑簽章之清晰車輛委修工作單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廖健佑(住○○市○○區○○路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