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停字第4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停字第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停字第49號聲請人 黃識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化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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