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97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起孝 訴訟代理人 黃朝貴 律師被告 許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1,211,508元【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25,000元/平方公尺×8,844.16平方公尺=221,211,508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35,836元。訴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71,6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5,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