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68號原告風雅國際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泰明 被告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許智翔 被告 詹連財 律師(即 許界謀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3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萬7,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