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一號
聲請人乙○○
甲○○原名王相對人嘉義縣私立嘉南高級中學即原嘉義縣私立嘉南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 王百治 律師
何永福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宣告嘉義縣私立嘉南高級中學破產。
選任 蔡碧仲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借貸關係持有相對人簽發之票據,唯自八十九年七月起,聲請人所持有之票據即未獲兌現,嗣經屢次催討,均未獲清償。聲請人乙○○之債權合計為一千一百八十六萬九千三百四十七元;聲請人甲○○之債權合計為五千三百四十七萬元(詳如附表所載)。而相對人嘉義縣私立嘉南高級中學(下簡稱嘉南中學)並無自有土地,使用中之校地係向第三人丙○○承租,但因負債現由鈞院拍賣中。又相對人因發生財務危機,自八十九學年度起即無法發放教職員工薪資;該校之資產疑遭掏空,亦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學校僅有校舍六棟較為值錢,其餘動產設備殘值所剩無幾。九十年度起遭教育部處分停止招生,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本票裁定、支票影本、鈞院民事執行處債權憑證影本等債權證明,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嘉南中學所有之房屋建築設備、機器及儀器設備等資產經本院委託鑑定人即 黃振洲 會計師就上開資產鑑定其現值,合計為四千六百三十萬二千四百八十五元,有鑑價報告乙冊附卷可稽。而相對人目前除對聲請人乙○○負有債務一千一百八十六萬九千三百四十七元;對聲請人甲○○負有債務為五千三百四十七萬元,兩人合計債權為六千五百三十三萬九千三百四十七元,顯已逾相對人之資產現值。況相對人仍有如下之債務尚未清償: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一千五百零八萬一千三百二十一元、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行一千六百三十四萬九千四百十三元、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四千二百零六萬七千五百十三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百三十萬二千四百八十九元、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百五十一萬元、戊○○一千一百五十六萬五千六百元、己○○○四百七十四萬七千五百元、庚○○○一百十二萬七千元、吉忠通信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一千九百三十二萬八千四百五十七元、教職員工薪資一千七百零九萬八千二百零一元,合計一億三千三百十七萬七四百九十四元已遠超過相對人之資產現值。相對人於本院多次命提出資產現值之證明,均提出過期之資產負債表搪塞,無法反應其所有資產之現值。嗣又於本院囑託黃振洲會計師進行資產鑑價時,以不知財產實際之所在為理由推託,致鑑價無法順利進行,有黃振洲會計師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說明書乙紙附卷可稽。經本院另定期日完成鑑價,由會計師提出鑑價報告後,相對人始又主張有若干電腦設備及建物未經鑑價,其延滯訴訟之意圖甚為明顯。又因相對人在鑑價完成後,有主張之電腦設備及建物數量不多,且屬舊品,依據折舊計算,殘值不高,對於相對人高達一億餘元之負債,幫助不大。綜上所述,相對人已無法清償其債務。
四、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曾文欣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張振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