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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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代表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高英哲 被告 鄭木村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易字第32號竊佔案件(偵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1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鄭木村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為免訴之諭知,依據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