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若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孟瑜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1,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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