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6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賢
劉進發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2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政賢、劉進發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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