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 詹明塗
詹榮凱游詹阿金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遺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肆萬捌仟伍佰參拾伍元(計算式:
【4,190,284元+439,920元+363,714元+1,592,104元+1,161,537元】×【1/5+1/5+1/5】=4,648,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零伍佰伍拾貳元。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