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刑移調字第145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刑移調字第145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刑移調字第145號聲請人 黃敏智 相對人 黃翔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列舉式■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金額轉換■元由相對人■列舉式■負擔新台幣■金額轉換■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即債務人)向其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及清償期各如附表(二)所示,並以相對人■列舉式■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列舉式■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扺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__等件為證。
三、除相對人■列舉式■非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對系爭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無據,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楊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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