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8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冠均選任辯護人莊秉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冠均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冠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之羈押原因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性,爰命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0月17日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從以具保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自113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