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顏正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顏正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請勿以影本代替)。
二、請說明聲請人顏正和全戶每月是否領有之低收入補助金、租金補助或其他種類社會津貼?若有,則金額為何?請併為提出證明文件及前揭收入來源之轉帳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顏正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請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臚列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說明每月勞健保費、醫療保險費、富邦產險、伙食費、交通費等各項必要支出之計算方式及合理必要性,並檢附半年內相關收據及資料(以現有留存即可)。
五、請提出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全部)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以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請釋明聲請人顏正和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七、請提出受扶養人 顏葉美貴 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到院(請勿以影本替代)。併另說明下列事項:ꆼ受扶養人顏葉美貴是否領有低收入補助金、租金補助或其他種類社會津貼?若有,金額為何?請併為提出證明文件及前揭收入來源之轉帳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ꆼ受扶養人顏葉美貴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等)?若有,其人數為何?關於扶養費,扶養義務人間如何分擔?
八、依聲請人顏正和之債權人清冊所載,關於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遠東銀行、永豐銀行等之債務種類為「卡債」,債務發生原因為「失業」,請詳為說明造成聲請人「失業」具體事實及「卡債」發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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