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出資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87號原告 陳正坪 被告 辛崇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出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7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頁至第1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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