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1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竹簡字第137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HIEODAMCHAWALIT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
投收容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4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KHIEODAMCHAWALIT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KHIEODAMCHAWALIT」名義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壹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KHIEODAMCHAWALIT為泰國籍人民,於民國94年6月18日來臺受僱於日月升有限公司從事製造業技工,嗣即逃離原雇主而行方不明,其為繼續在我國工作、居留,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泰國籍友人,共同基於偽造居留證之犯意聯絡,於96年間之不詳時地,以新臺幣15,000元之代價,委由該年籍不詳之泰國籍友人,以不詳方式偽造記載類別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發卡單位為「新竹縣服務站」、核准日期為「2011年8月1日」、發卡日期為「2011年8月4日換領」、姓名「 韓道謙 KHIEODAMCHAWALIT」、居留地址「新竹縣○○鎮○○路00巷0號」等不實內容之中華民國居留證(此部分應已逾追訴權時效,經蒞庭檢察官確認未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範圍內)後,KHIEODAMCHAWALIT再於99年、100年間持上開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向新竹縣新豐鄉「新美(同音)」工廠之某外包廠商負責人行使,應徵該外包廠商之工作(此部分之行為時間依卷證資料無法確認,應從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認應已逾追訴權時效,並經蒞庭檢察官確認未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範圍內)。嗣KHIEODAMCHAWALIT於109年12月1日,為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縣專勤隊稽查時,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持上開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向查緝人員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外國人居留出境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
(一)被告KHIEODAMCHAWALIT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被告偽造之上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三)被告之泰國身分證影本。
(四)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入出境及簽證資料。
(五)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
(六)扣案偽造之上開中華民國居留證1張。
三、論罪科刑:按中華民國居留證,係主管機關核發作為外國人特許居留之證明,屬於特許證之一種。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影響主管機關管理外國人在臺居留、工作、出境管理之正確性,自不足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自述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參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查扣案偽造「KHIEODAMCHAWALIT」名義之中華民國居留證1張(放置在偵卷末存放袋內),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