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醫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玉鳳 上列上訴人王玉鳳與被上訴人 張千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壹仟捌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醫事法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傑琦